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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乙肝携带者养老权,法律不能缺位

2018-06-01来源:365488.com

山东考试信息网讯:近日,深圳市民郑泽华(化名)决定为61岁的母亲选择一家养老院,却被多家私立和公立的养老机构拒之门外,原因都是他的母亲杨女士是乙肝病毒携带者。(5月31日《新京报》)

养老院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老人,毫无疑问,这实质上是一种乙肝歧视行为,也是养老院对乙肝疾病无知的一种表现。从医学角度说,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具有传染性,但是乙肝病毒传播途径本身有限,主要是:母婴传播、父婴传播、医源性传染、输血传播、性传播、密切生活接触传播。

而且,世界卫生组织曾明确表示,乙肝病毒并不通过以下渠道传播:共用餐具,母乳喂养,拥抱,接吻,握手,咳嗽,喷嚏,或在公共游泳池玩耍或类似行为。换句话说,养老院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老人,只要严格限制其与其他老人的群体性生活,就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

养老院屡屡拒收乙肝老人,归根结底是法律在接纳乙肝老人入住养老院上存在空白。虽然近年来,法律越来越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受教育权,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出台规定要求幼托机构不得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儿童,公务员、教师招考也不得拒录、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考生。

但在乙肝病毒携带者老人入住养老院这一块,却没有松动。比如,《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就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具有深圳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申请评估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乙肝病毒携带者老人数量不在少数。根据国家卫生部门的估算,全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将近1亿人。如果养老院都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老人,那么这个群体的养老问题就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因此,要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老人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权,让他们老有所养,就必须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养老院不得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老人,用法律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老人的养老权。

另一方面,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大包括乙肝在内各类传染病有关的医学常识的普及教育,提高人们对传染病的认知水平和预防传染病传播的能力,科学接纳身边的传染病患者,与其一道工作、学习、生活,不要谈到传染病就色变。前不久四川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小伙成功要回了工作岗位,原因之一就是他的同事们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表达愿意与其共事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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